欢迎来到郧阳区机构编制网     农历
无标题文档
编办概况 | 最新动态 | 通知公告 | 监督检查 | 体制改革 | 编制管理 | 事业单位登记 | 自身建设 | 重点专题 | 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十堰市编办 > 郧阳区 > 行政体制改革
关于印发《郧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8-12              

 

 

 

 

郧编办发〔201412

 

 

 

关于印发《郧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郧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6

 

 

 

郧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发〔201323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郧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县事业单位设置实际,现制定如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县委、县政府直属和部门

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工作任务

进一步厘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为推进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在事业单位清理核查规范的基础上,我县事业单位实际分类工作从20145月开始启动,7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推进:

(一)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规范和分类建议(54520)。各所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构编制状况、承担的职责任务和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分析,根据郧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参照《郧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提出本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后,研究提出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

(二)县直部门与县编办沟通(521620)。县直部门将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与县编办进行沟通。县编办以模拟分类的意见为基础,与县直各部门交换意见。

(三)县直部门报送请示文件(621720)。县直部门与县编办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向县编委报送调整规范和分类建议的请示文件。其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应一并报送相关文件。

(四)审核批复。县编办审核县直部门报送的请示文件,商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编委会审批。其中,拟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须报市编办备案同意后再予以批复。

(五)督办检查。各部门根据县编委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做好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各部门向县编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县编办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办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分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编办组织协调,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认真开展调研,深入细致工作。我县事业单位涉及众多行业领域、职能各异、情况千差万别,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摸清情况,科学界定职责,缜密实施分类。要把握好宣传口径,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注意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针对分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疑释惑,引导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确保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另开口子、随意突破,并注意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严格遵守组织人事、财经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郧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2.关于《郧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说明

3.**关于对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及调整规范建议的请示(式样)

 

 

附件1

 

郧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类别

划分标准

职能任务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2、  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3、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商务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具备三个条件之一的: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1、生产类:工程建设(维修)、农(林)业养殖(种殖)等;

2、服务类:工程勘察规划建设设计、商业性地质勘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一般性评估鉴定、经营开发、农业种畜服务等;

3、其他类:一般文艺团体、新闻媒体的发行、印刷、广告、传输等经营性文化机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明确要求转为企业的机构等。

类别

划分标准

职能任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

1、承担基本公益服务;

2、  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义务教育、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共教育机构;

2、基础性或公益性科研、青少年科学普及、党史文史研究、地方志编纂等公共研究职能;

3、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园)、公共档案馆、科技馆(所)、文化馆、地质遗迹、广播影视、体育学校、文化活动、国家确定需要扶持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机构;

4、卫生应急预防、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职能;

5、应急指挥、自然灾害防治、地震及气象等公共安全职能;

6、涉军服务、法律援助、优抚安置、残障康复、社会救助、社保经办、老龄事务、公共就业服务等社会福利保障职能;

7、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公益性调查、施工安全管理、造价管理、住房保障管理、婚姻登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农村能源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水土水产资源保护、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土地储备整理、种子种苗、农(林)业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资金与公益基金管理、会计管理、财政资金审计、合作经济等社会经济秩序职能;

8、环境监测、无线电监测、无线电传输、地质监测、网络舆情监测、节能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植物检疫(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食品药品监测、农药检定等公益性或强制性检验检疫检测职能;

9、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基金和项目管理、移民服务等仅为机关行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0、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农业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执法、国土监察执法、交通执法、城市规划执法、城市管理执法、文化市场执法、林政执法、统计执法、卫生计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水政执法、殡葬执法等执法监管职能;

类别

划分标准

职能任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

1、承担基本公益服务;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1、移民管理、粮食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房地产管理、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农机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文物管理、公路行政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等公共管理职能。外事侨务、扶贫开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交通物流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与协调、湿地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管理、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其他职能。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

1、  承担公益服务;

2、  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3、  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机构;

2、  非营利医疗、职业病疗养等卫生职能;

3、  基础应用科研、一般性技术推广等科研和服务职能;

4、  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确定需要扶持的文艺院团、时政类报刊等文化、新闻出版机构;

5、  公共体育训练场、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机构;

6、  公益性活动、会务服务、驻外办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后勤管理服务、装备设施等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机构;

7、  湖泊水库(林场)等公益性服务、防雷、一般性考试机构、白蚁防治、房产管理测绘、地矿(林业)勘查测试、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服务鉴证、市场服务、殡葬服务、一般检测、一般担保、经济仲裁经办、人才交流以及主要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等。

 

 

附件2

 

关于《郧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十发〔2013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发〔201323号)、《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郧办发〔201424号)等精神及中央、省、市编办有关要求,现就《郧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总体考虑是,采取“以职能描述为主、参考其对应机构情况”的方式列举目录,在衡量某项职能任务是否列入行政类目录时,既要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职能,又要结合对应机构的具体设置、职能履行等情况。根据我县的机构设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符合“郧办发〔201424号”文件中的划分标准。一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而我县在过去的改革中划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二是在中央编办规定的指导目录之内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三是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且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指向的。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颁发的规章或政策规定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编办要求,属于行政职能,但地方所对应的事业单位只承担少量行政职能,更多承担支持辅助职能的,不列入行政类目录,实际分类时不划入行政类。中央编办指导目录中可划入承担行政职能我县没有划入的直接划入公益一类。

二、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录》所列职能任务对应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关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中央、省、市编办指出,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未从事营利性活动。

以下两类事业单位直接划入公益一类:一是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除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已明确规定划入公益一类之外,我县实际设置的没有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二是属于中央编办《区域分类参考目录》和《关于〈区域分类参考目录〉行政类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列出的承担行政职能任务范围之内而我县没有划入的事业单位。

划入公益二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二是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四、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中央、省、市编办指出,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即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的分类

中央、省、市编办指出,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六、关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些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但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又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涉及培训机构、信息机构等。根据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这些机构的分类不以机构名称作为依据,应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等情况划分类别。完全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承担基本公益服务的,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承担公益服务,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并获取一定收益的,划入公益二类;主要面向市场提供服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的,划入生产经营类。

七、关于事业单位分类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实际,科学确定类别。完善行业体制改革原有方案,继续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推进改革。

八、未尽事宜,在实际分类工作中研究解决。

 

附件3

 

**关于对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及调整规范

建议的请示 (式样)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郧办发〔201424号)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郧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郧编发〔201410号)精神,现将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及调整规范建议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委、办)共有事业单位**个,编制**名,在编**人。分别是:

1.***(单位全称),经费形式为**,定编**名,在编**人;

2.********

3.********

二、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情况及理由

1.***(单位),列入**类。主要职责是****,分类的文件依据及理由是******

2.********

3.********

(在阐述分类理由时,涉及到法律法规须表述到具体条款,并附法律法规原文复印件和“三定”文件。其中,未配置职能的须提供本单位近三年来的工作总结、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关依据。)

三、调整规范的建议及理由

1.***(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予以撤销或转企改制、社会中介等,理由是*******

2.***(单位)与***(单位)整合,理由是******;列入**类;

3.***(单位)***(职能)剥离到***(单位),然后重新明确其职责、人员编制、经费形式等,理由是****,划入**类;

4.***(单位)***(职能)剥离到***(单位),然后退出事业单位管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理由是****

5.***(单位)退出事业单位管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理由是****

6.其他。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2.

    (注:请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将请示文件报县编办机构编制科)

 

                                                   **********

                                                   2014**

 

 

 

 

 

 

 

 

 

 

 

 

 

 

 

 

 

 

 

 

 

 

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6印发


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邮政编码:442500
电话:0719-7232350 传真:0719-7232350 电子邮件:yunxianbianban@163.com 投稿邮箱:yunxianbianban@163.com
郧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 鄂ICP备 13013916号
Copyright ? 2013-2013 www.gslxsy.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