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以下简称年检)制度,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将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和程序法定化。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时限性内,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验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及具有法律效力。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限
年检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是否遵守《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有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3.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增减幅是否超过20%,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8.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9.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0.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1.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2.依法纳税、违约、社会投诉、涉及诉讼以及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是否在收到相关文件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
14.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四、年检程序
1.各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在线网(域名为:http://gjsy.gov.cn/)服务指南栏目内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年末实际情况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至《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3.各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经举办单位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收到的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志,其证书有效期顺延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年检材料
事业单位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一式一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2013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业绩报告。
4.2013年12月底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损益表或审计报告。
5.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需提供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6.开展业务活动纳税的事业单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7.在工商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了的还得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
8.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有关要求
1.各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举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事业单位,督促并协助所属事业单位按时依法参加年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署《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各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要仔细审查,由分管领导在举办单位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2.2014年3月31日后,仍未接受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年检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提出延期年检的书面申请,经举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年检手续。
3.事业单位如出现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变更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需先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进行年检。
七、监管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的事业单位,不受法律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其机动车牌照年检事宜,银行将不予办理其单位转账、贷款事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人事调动事宜,机构编制部门将不予研究其机构编制报告和进人事宜。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法定有效期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发〔2013〕2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年检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开展登记管理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实地检查核实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中反映的情况,对于年度检验中提交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公告。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723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