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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3-07-19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关系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又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和聘用人员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清退。但是,少数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擅自增设内设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混编混岗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今年,省、市、县级的政府机构改革将全面推进,改革必将带来重大变革。为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确保我县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明确编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县编制管理工作地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量,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机制,探索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把郧县打造成为十堰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促进郧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的编制保证。

  编制管理工作要以“三铁”(铁面孔、铁手腕、铁纪律)精神,坚持以下原则:完整统一原则,职能优先原则,管理幅度与层次相适应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设置原则,“一支笔”审批原则及“三从严”、“三公开”(严格管理、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公开编制、公开职数、公开实名制)原则。同时做到“五个不准”,即行政单位不准混岗使用事业编制;没有空缺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准提出进人申请;没有领导编制职数的单位,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若确实急需配备领导干部,必须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先配备,后调整领导职数);没有组织部门批准,不准从基层和部门借调人员;没有经过公开的选调程序,不准从基层和机关调用人员。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工作地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要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前提。县乡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县直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通过编委会研究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编制的增加和减少,必须以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文件为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三、要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和编制。县乡党政机构设置、行政编制核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从严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和增减。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法,改革管理方式,合理整合资源,充分挖掘潜力,严格控制行政机关人员的增长。

  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研究制定并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动态管理办法。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编委不再审批设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中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

  严格控制编制使用范围,全面落实编制实名制。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各部门不准混编混岗使用人员。党政机关不再审批增加事业编制,原有的事业编制要逐步核减。党政机关空编补充人员,原则上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一律使用事业编制。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准补充人员或调配领导干部,特殊情况确需调入的,一律作为超编人员。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工资和其他关系以主管部门为主的,使用主管部门的行政编制;工资和其他关系以所属事业单位为主的,使用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调任事业单位工作或任职的,使用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各机关工委在任命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和聘任事业单位负责人时,要首先到编制部门审核其职数与拟任人员的编制情况,杜绝编外任命(聘任)干部。各级各部门系统内调整人员,要首先报编制部门核审和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或者减少的,必须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更新和销编手续。

  根据《公务员法》、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郧政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党政机关除工勤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外,其他岗位不准使用人事代理人员。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经编制部门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继续重申,除经组织部门批准进行挂职锻炼的外,各单位不准从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更不允许从外单位借用人员。

  四、要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协调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基础作用。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部门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要把编制管理与部门预算结合起来。凡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党政机关办理的人事代理工勤人员和网管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列支部门预算以外的资金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的,一律作为违纪开支。

  对擅自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标准,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擅自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五、要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信访受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县编委督查室要加大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带头遵守编制人事纪律和工作程序,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和程序的现象发生,否则将予以从严查处。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县乡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机构编制不得随意表态、乱开口子,不得以任何形式编外进人,要坚决清理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的人员。对擅自离岗的人员主管部门要从次月起停发工资,督促他们限期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按有关规定报人事或监察部门办理除名或解聘手续,并报编制部门办理注销编制手续。死亡、开除(除名、解聘)、判刑、调出县外等原因减少的人员要立即停发工资,注销编制。对隐瞒不报、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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